一、增值税
1、座谈会产生的招待费,属于交际应酬,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。
政策依据:财税【2016】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。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,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(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)、不动产。
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。
2、座谈会馈赠的礼品视同销售,进项税可以抵扣,区分两种情况:
一是对外赠送的礼品带有本公司标识(商标、公司名称等),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;
二是无标识应作为捐赠处理,计入营业外支出。
政策依据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二、企业所得税
1、计入招待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
2、计入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3、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: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
第十条规定,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支出不得扣除:(五)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。
三、个人所得税
对于无偿赠送礼品,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。
政策依据:《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财税[2011]50号:
1.企业在业务宣传、广告等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,按照“其他所得”项目,全额适用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2.企业在年会、座谈会、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,按照“其他所得”项目,全额适用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